四、关于办案期限
2026年07月27日
四、关于办案期限
20.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函后的15日内将全部案卷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21.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情况。
22.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调卷决定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3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https://www.daowen.com)
2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提审或者再审的人民法院除有特殊情况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报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