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工商 行政 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3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研〔1986〕9号和湘法研字〔1986〕第2号两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同无效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同无效后,因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