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10日
·法(民)复〔1990〕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