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6日
·〔2002〕民立他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