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2002年8月26日

·〔2002〕民立他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