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
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2月4日(https://www.daowen.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9〕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再审的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否追加顺德县桂州营业所为本案第三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以订立购销汽车合同为名,变相借款,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被告依此合同取得的全部货款应予全部退出。尽管该项款已被顺德县桂州营业所扣划还贷,但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顺德县桂州营业所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进入被告账户的该笔款项作为正常进款予以扣划还贷,其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所扣划的全部款项不负有退赔的责任。因此,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在再审中,不应列顺德县桂州营业所为本案第三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