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宣判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https://www.daowen.com)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