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
技术性较强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能否邀请技术人员陪审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1987年受理的一起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涉及玻璃厂的设计、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我院多次联系鉴定单位,一直无法落实,致使该案两年多未能结案。为此,我院决定不再进行技术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拟邀请玻璃生产部门的专家作为陪审员,请他们在技术问题上把关,由他们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我们这一作法,作为审判组织的特殊情况是否可以。为此,特向贵院请示,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