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
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
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1980年11月22日
·〔1980〕银储字第1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