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 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