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欢、洪桂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8.陈少欢、洪桂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被告人陈少欢,女,汉族,1969 年2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洪桂成,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二人系夫妻关系,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洪桥头东三巷15号。

2008年4月3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陈少欢、洪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向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9250元及违约金,陈少欢、洪桂成个人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陈少欢、洪桂成夫妇于2008 年5月8日将两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一村新区三巷18号的房产以22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年7月,二人又将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二人并未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至别处,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09年4月8日,陈少欢被建瓯市公安机关刑拘;同月27日,洪桂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履行完毕。(https://www.daowen.com)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少欢、洪桂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少欢、洪桂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全部履行了义务,洪桂成还具有自首情节,可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陈少欢、洪桂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处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出售房屋并转移售房得款,很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只要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