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渎职罪
【本章说明】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条文解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客观方面不一样以外,其他均相同,在实践中应正确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手中有“权”,并且其滥用权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手中并无此权力,或者虽然有权但行使权力与危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
□ 应用
93.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94.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95.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96.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97.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关联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一)、(二)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 条文解读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应适用本条。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非法获取后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泄露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四)
第三百九十九条[141]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要求必须“明知”,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在办案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调查研究不够,以至于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如错捕、错判的案件,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应用
98.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的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五)-(八)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142] 枉法仲裁罪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应用
99.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0.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九)、(十)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徇私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2.在客观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一般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中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认识有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安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2.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徇私舞弊不移交。3.在客观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何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解释。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二)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三)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五)、(十六)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七)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八)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九)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143]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二十)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国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关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以及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袒护亲友或徇其他私情私利,违背法律,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的行为。既包括明知是走私货物而私自放行,也包括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而不予没收,应当予以罚款的不予罚款;既包括放纵走私犯罪分子,也包括放纵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二十三)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二十四)、(二十五)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二十六)、(二十七)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二十九)、(三十)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一)、(三十二)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四)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