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实体规则存在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实体规则存在的一般问题

罪名是犯罪名称的简称,即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罪名的确定对于每一项成文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应对具体的罪状和罪名作出规定,不明确规定罪状和罪名,具体的法定刑就无从谈起;而且刑事立法中只有规定了具体的罪名才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认定罪名的法律依据。[1]然而,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中,罪名的认定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完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