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https://www.daowen.com)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