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2026年07月27日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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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