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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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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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本院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概况,财产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制定,供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用。
2.本判决书可以附录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