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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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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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所作……号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https://www.daowen.com)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具体申请的事项作出审查和裁定。
3.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4.人民法院在通知被申请人后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可以组织询问并在裁定书案件由来部分中写明。
5.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主要包括:第一,仲裁裁判事实。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仲裁裁决的裁项、该仲裁裁决是否已经生效及生效时间。第二,审查的法律依据。我国与该外国是否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缔结了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如果我国与该外国没有参加纽约公约或者缔结双边条约或者协定,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第三,审查结论。对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相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协定或者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作出分析认定,表明本院对该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意见等。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项、……(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所作……号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等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2.对于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着重分析认定该裁决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项、×××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第×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情形,并援引上述具体条文规定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