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适用除外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条约、协定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
第九十二条 【追溯力】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