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