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法释 〔1998〕 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 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超过3个月, 案发前全部归还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 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 应当追缴, 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1 万元至3 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 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 多次挪用公款; 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 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 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08/2/92]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7/2/94]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07/2/65]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07/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