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图示

(19854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4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自19851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图示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第48条 继承法意见第12[03/3/32]

图示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05/3/81]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454条 民法通则第8081

图示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10/3/19]

相关法条:本法第16273132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图示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9条至第14

图示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15条至第18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相关法条:宪法第1348条 民法总则第124条 婚姻法第24

图示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19条至24条 民通意见第12[14/3/65 12/3/66 10/3/67 09/3/68 07/3/68 05/3/83]

图示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11/3/65 10/3/67 07/3/68 03/3/32]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25条至第28

[真题演练]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3/65][24]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图示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2930[10/3/67 05/3/84]

图示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63334[10/3/67 07/3/68 06/3/67]

图示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06/3/22 06/3/67]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132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图示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1/3/65 06/3/21]

图示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https://www.daowen.com)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5/3/82]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540

图示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6

图示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7

图示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08/3/14 07/3/69]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942

图示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3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3841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4

图示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1/3/23 04/3/18 06/3/21]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6条至第53

图示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13/3/24]

考点对照: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558条至第61

图示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5

图示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56[12/3/24]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57

图示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09/3/67]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62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图示第三十六条[25]涉外继承】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9条民通意见第191条 继承法意见第63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