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三)本规定第十三条各项业务收入口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

(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净资本数额计算需扣除附属净资本。

(五)本规定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图示

续表

图示

续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