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20日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