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20日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1]本篇法规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