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账、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