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2007年1月15日 信部联规〔2007〕24号)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同时废止。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3] 案例来源: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5号】。

[4] 案例来源: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号】。

[5] 案例来源: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最高法民183号】。

[6] 案例来源: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

[7] 本示范文本来源于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2005年5月1日,建市〔2005〕74号)。该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组成。

[8] 本示范文本来源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建建〔2000〕185号)。

[9] 本示范文本来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5年8月24日,建标〔2015〕124号)。

[10]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

[1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