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原则,其适用的主体究竟是包含了法院、当事人和其他所有诉讼参与人,还是仅仅适用于当事人,或者适用于除了法院之外的诉讼主体,一直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有争议。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应包含所有诉讼主体。从行文看,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主体,为此有学者认为从法律条文的布局上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当事人。事实上,在立法编排上,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第1款,并不意味着其适用主体只包含当事人。立法过程来看,从草案上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到定稿上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可看出,该条文不止是用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另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不再是绝对的纵向关系,诉讼程序也不再是以法官为主导。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推进诉讼的发展。因此,从诉讼结构的角度看,也需要依靠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诚信行为,才能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审判,最终实现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

因此说,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应当包含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它要求所有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诚信诉讼,杜绝滥用诉讼权利和滥用审判权等行为,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民事审判秩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