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根据。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

一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加害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支持受害者同这种侵权行为作斗争。如果属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无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介入。二是受损害者没有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无须支持。

(二)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对于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例如,妇联可以支持受害的妇女起诉,共青团可以支持受害青年起诉,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本单位职工起诉,上级国家机关可以支持下级国家机关起诉,等等。

(三)被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被支持起诉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四)支持起诉的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

支持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支持起诉人。它不是本案件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一点是我国支持受害者起诉原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规定是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五)支持起诉的方式

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我国的支持起诉原则,是建立在运用社会力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各种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的,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