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辖权转移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一)提审和报请

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民诉解释》第42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案件,可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处,确有必要一般从有利于矛盾化解,以及有利于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等角度考虑。至于“上交下”的程序问题,则规定了必须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程序,这有利于程序正当性的实现。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二者有着实质区别,主要表现为: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是案件。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用其纠正错误。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