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作了哪些规定?

30.我国宪法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作了哪些规定?

答: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普通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由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