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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序
第一章 新兴技术的法治问题研究
技术、法律与信任:区块链对金融市场和法律的影响
一、中心化金融市场的形成
(一)主体间信任障碍
(二)信任机制的形成
(三)中心化金融市场格局形成
二、中心化金融市场法律调整逻辑
(一)传统金融法律关系调整逻辑
(二)现有调整逻辑下金融市场的缺陷
三、区块链对金融市场和法律的冲击
(一)区块链创造技术信任
(二)区块链改变中心化金融市场格局
(三)区块链算法共识对法律权威的冲击
(四)区块链技术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四、结语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探析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辨析
二、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分析
(一)平台上的可行性
(二)技术上的可行性
(三)法律上的可行性
三、现存的法律问题
(一)数字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其法偿性未明确
(二)数字货币流通和保护的规范未建立
(三)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规范未制定
(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其法偿性
(二)构建数字货币流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五、结语
智能法律服务小程序助力社区治理
一、“掌上法宝”智能法律服务小程序项目的运行机制
二、“掌上法宝”智能法律服务小程序项目的内容
(一)建立基层社会矛盾解决的救助平台
(二)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的联系平台
(三)建立基层社区的普法宣传平台
三、“掌上法宝”智能法律服务小程序项目的落实方法
四、“掌上法宝”智能法律服务小程序项目的社会意义
生物安全的立法保护机制与中国因应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生物安全概述
(一)生物安全的含义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生物安全面临的挑战
二、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概况
(一)《21世纪议程》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三、生物安全的国内立法——以发达国家为例
(一)美国的生物安全战略
(二)欧盟的生物安全法规框架
(三)生物安全规制的日本经验
四、中国的生物安全立法与改进建议
(一)中国生物安全形势分析
(二)中国生物安全立法概况
(三)关于加强中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建议
第二章 新《证券法》相关法治问题研究
新《证券法》视阈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权分配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的正当性
(一)信息不对称与倾斜保护理论
(二)经济学理论
二、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权分配现状
(一)征集行使股东权利
(二)先行赔付再行追偿
(三)调解
(四)支持起诉
(五)股东派生诉讼
(六)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三、发达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构职权分配探析
(一)美国投资者保护实践
(二)英国及新加坡投资者保护实践
(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实践
四、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职权分配优化
(一)先行赔付再行追偿,调解交由其他第三方机构
(二)严格规范支持起诉、代表参与诉讼,赋予公益诉讼职权
(三)严格规范征集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派生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中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基础
(一)先行赔付的法理基础
(二)先行赔付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界定与功能定位
(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二)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三、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一)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探索
四、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中的作用
(一)先行赔付的主体
(二)先行赔付的对象
(三)先行赔付的资金
(四)先行赔付的程序
浙江省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一、股东会层面
(一)现存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解决方案
二、董事会层面
(一)现存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解决方案
三、监事会层面
(一)现存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解决方案
四、经理与职工层面
(一)现存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解决方案
五、总结与建议
既判力理论视角下事实预决效力探究——基于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事实预决效力的解释困境
(一)案件事实能否具有既判力
(二)前诉案外人能否在后诉中主张预决事实
三、困境探析: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
(一)公正
(二)效率
四、事实证明效理论
五、结语
第三章 其他法治热点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工伤认定法律问题
一、疫情下一般工伤认定问题
(一)人员范围界定
(二)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问题
二、疫情下特殊情形或特殊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一)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
(二)居家工伤认定问题
(三)“共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https://www.daowen.com)
(四)临时雇工感染新冠肺炎
(五)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
三、对疫情下工伤认定提出的建议
(一)工伤认定归类
(二)扩大“三工”原则的范围
(三)补上立法权限的不足
(四)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桎梏
(五)更改职业病目录
基于民事裁判文书的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裁判研究
一、案件事实
(一)数据收集
(二)诉讼主体
(三)案由
(四)基本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侵权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赔偿范围与数额
三、法律适用
(一)法条援引
(二)责任分配
四、结论
论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认定
一、惩罚性赔偿中欺诈认定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现状
二、欺诈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重大过失的评价
(二)告知义务的时间标准不明确
(三)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明确
(四)告知义务的程度不明确
(五)因果关系认定不统一
(六)缺乏免责事由
三、完善欺诈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对重大过失的包含
(二)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三)明确无须因果关系
(四)将知假买假纳入免责事由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扩张的合理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裁量权的关系
(一)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考察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起诉裁量权中的体现
(三)不起诉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证分析
(一)刑事诉讼程序纵向三级递“简”比较
(二)不起诉裁量权内部横向梯级式衔接
三、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性分析
(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有效控制审前案件的分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三)符合检察官职能定位,确保中立审查责任的履行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规范争议与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原因之意思自治与行政登记
三、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意思自治与行政登记争议成因
(一)不动产抵押权规范设置存在冲突
(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内容缺失
(三)司法裁判者对规范内容的多元价值选择
四、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实现中意思自治与行政登记冲突的司法裁判
(一)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尊重意思自治
(二)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坚持登记外观
(三)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兼顾意思自治与登记外观
五、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裁判规范价值选择
(一)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尊重意思自治具有现实合理性
(二)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坚持登记外观具有司法利用行政登记干预意思自治之嫌
(三)以抵押物执行阶段变价款认定优先受偿范围不利于保护后顺位抵押权人及普通债权人
六、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中意思自治与行政登记规范争议之出路
(一)不动产抵押法律规范需统一
(二)司法裁判应当平衡各方利益
(三)敦促行政机关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制式
(四)变革被担保债权本金的登记限制
我国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法律问题
一、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现状与困境
(一)违法建筑的含义与认定混乱
(二)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主体模式之争
(三)行政强制拆除法律程序问题分析
(四)执法方式单一且暴力执法现象严峻
二、完善我国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执法方式的建议
(一)完善违法建筑权力配置的相关立法
(二)规范执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三)引入行政协议方式协调解决强拆矛盾
(四)完善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结语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一、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的概述
(一)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引出
(二)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类型
二、国内外商号商标冲突现状分析及启示
(一)我国商号商标权利冲突的现状
(二)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原因分析
(三)国外关于两者冲突的立法机制及启示
三、解决我国商号商标权利冲突的建议
(一)解决两者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建议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背景下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
一、《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的保护范围
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规定的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三、当前中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原因
(一)法规之间存在双重调整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的问题规定不明
(三)“新大陆”与“旧大陆”的冲突问题
四、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法保护
(二)妥善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问题
(三)在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取舍“新大陆”与“旧大陆”
我国对WTO《贸易便利化协定》B类条款的实现
一、关于我国B类条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探析
(一)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条款
(二)单一窗口条款
(三)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条款
(四)海关合作条款
二、对我国实行B类条款的建议
(一)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二)单一窗口
(三)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四)海关合作
三、结论
民族院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调查研究
一、引言
二、民族院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普遍规律
(一)宽口径、复合型、应用型的培养目标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伦理教育
(三)采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培养方式
(四)理论课程为主、实践课程为辅的培养内容
三、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完善路径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总指导
(二)树立培养服务民族地区发展的法治人才的目标
(三)完善校内校外“双导师”培养方式
(四)立法、司法、执法的培养应当齐头并进
(五)课程设置应当更多体现民族院校特色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