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学会章程》(2017年11月18日第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武汉 医学会章程》(2017年11月18日第十七次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武汉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汉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Wuhan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WHMA

在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中仍可使用“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武汉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促进医学促进医养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升,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践行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相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创新中国、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面向建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远大目标。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协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武汉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隶属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职能。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55号,邮政编码:43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2.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相关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3.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4.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评审等工作。

6.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7.开展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8.加强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9.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https://www.daowen.com)

10.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武汉医学科技奖评审与奖励工作。

11.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12.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13.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14.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和科学道德规范。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等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预防、计划生育、教学、科研、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工作3年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者。

(4)凡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等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届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报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参加本会的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通过提案和决议。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4.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9.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与武汉“8+1”城市圈医学会协作开展学术活动。

1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新任理事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理事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会换届新一届理事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选任时不得超过65周岁(在国内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及学术地位如:长江学者、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学者可放宽任职年龄),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1.召集、主持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本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或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武汉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及各有关单位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专业委员会换届新一届委员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加强与武汉“8+1”城市圈医学会协作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捐赠。

3.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设、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 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