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基本内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务条令》基本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以下简称《内务条令》)已经2018年3月2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由习近平主席4月4日颁发命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务条令》是规范军人的基本职责、行为、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基本军事法规,是军队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现行《内务条令》共15章325条,10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军人宣誓,军人职责,内部关系,礼节,军人着装,军容风纪,与军外人员交往,作息,日常制度,日常战备,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日常管理,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附则。

(一)军人宣誓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3)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①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②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和军人使命等教育

③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旅(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④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⑤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4)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①宣誓大会开始;

②奏唱军歌;

③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④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⑤宣誓人代表讲话;

⑥其他代表致辞

⑦首长讲话;

⑧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⑨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5)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6)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7)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二)士兵职责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①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③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

④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⑤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⑥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⑦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⑧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①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

②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③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④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3)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4)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军官职责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①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③精通本职业务,掌握打仗本领,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④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⑤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⑥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⑦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⑧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2)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3)旅(团)、营、连军政主官及其副职领导、排长、正副班长的具体职责。

(四)内部关系

对军人相互关系、官兵关系、机关相互关系、部(分)队相互关系作出了明确规范。

(五)礼节

(1)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2)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3)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4)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①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②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③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④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⑤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⑥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⑦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⑧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⑨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⑩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5)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①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②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③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④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⑤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⑥着便服时;

⑦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6)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①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②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而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https://www.daowen.com)

③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④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7)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①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②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③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④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六)军人着装

对着装的基本要求和各种军服的穿着,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仪容

(1)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①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②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③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④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⑤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⑥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⑦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⑧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⑨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⑩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2)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3)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4)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5)军人着军服佩戴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②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③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院(校)徽;

④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戴在军服上。

(八)举止

①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③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④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⑤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⑥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⑦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⑧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⑨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⑩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⑪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九)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1.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2.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3.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4.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5.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6.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7.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8.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9.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10.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11.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12.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13.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14.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15.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16.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17.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18.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19.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20.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十)连队内务设置

①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②连队(队、站、室、所、库)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连级或者营级单位统一。

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③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旅(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④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⑤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⑥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