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 域名规范

4.2.12 域名规范

(1)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2)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3)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