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业化
2.商业化
流行音乐是一种工业化的音乐商品。作为商品,流行音乐的生产方在生产音乐产品时,会尽可能地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将最大程度地从消费者身上获取利益。因此,流行音乐和市场行为紧密相连,它的传播离不开商业化的营销和推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流行音乐的生产和市场需求紧密同步,只有保证在拥有市场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提高音乐品质和文化内涵,“阳春白雪”的音乐产品很难成为真正的流行音乐。
爵士乐和摇滚乐是流行音乐的两大支柱,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一切市场行为都是围绕商业目的而展开的。在其诞生之初,都显示出了它们的商业性。例如,爵士乐在诞生之初,它是很多乐师的谋生工具。由于爵士乐最初发源于新奥尔良的斯托里维尔“红灯区”,后来又在酒吧、夜总会得到发展,因此爵士乐是乐师们出售给妓院、酒吧、夜总会消费者的音乐商品,他们以音乐来换取利益。再如摇滚乐,早期摇滚乐的很多作品都是黑人节奏布鲁斯(R&B)的“翻唱版”,而当初唱片公司进行翻唱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赢取商业利益,没有一家唱片公司是为了创造摇滚乐而录制唱片的。
纵观流行音乐的发展历程,各国流行音乐与该国的经济实力是成正比的。在发达国家,流行音乐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来源。例如,瑞典的ABBA乐队在1970年代最辉煌时期,他们为国家创下的财政收益超过了他们的沃尔沃汽车工业;英国的“披头士”乐队(The Beatles)在1965年获得象征英国政府最高荣誉的不列颠帝国勋章,在采访中乐队主唱约翰·列侬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们的音乐出口量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再如迈克尔·杰克逊,1984年末他从专辑《颤栗者》的销售中赚了三千万,从其他有关“产品开发”中获利五千万;1991年,杰克逊与索尼公司签订了价值十亿美元的长期多媒体合同[1]。以上例子说明,流行音乐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它不仅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在社会经济中显示出了它的巨大商业价值。(https://www.daowen.com)
在流行音乐中随处可见它的商业性行为,因此,流行音乐的市场占有率将决定它的发展趋向。严格来讲,没有市场的流行音乐产品,很难成为一件成功的音乐商品。
注 释
[1].钟子林编著《摇滚乐的历史与风格》,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