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2025年10月13日
3 基本规定
3.0.1 土工试验室应根据试验项目的要求、项目类型、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土工试验场所设施与环境、试验人员、仪器设备。
3.0.2 从事试验活动的试验室及其试验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确保试验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3.0.3 土工试验室应根据勘察项目试验要求和指定的规范、规程或标准及送样单的要求开展土工试验工作。
3.0.4 土工试验工作开展前,试验室应进行岩、土、水样品的接收登记工作和送样单的交接工作,试验前应对试验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3.0.5 土工试验成果数据应经土工试验审核人审核,相关责任人应在原始记录和成果数据表中签字。
3.0.6 土工试验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应及时入库,确保土工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3.0.7 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一类土工试验室和二类土工试验室,办法执行本细则附录A的规定。
3.0.8 土工试验室数字化管理流程应符合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
3.0.9 土工试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场所设施与环境等信息应按附录C登记或评价,并以电子表格形式上传至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