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确度
2025年08月10日
二、精确度
(1)实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位数来确定。例如,称取“0.1g”是指称取质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是指称取质量可为1.5~2.5g;称取“2.0g”是指称取质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是指称取质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是指称取质量应准确至所取质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是指称取质量应准确至所取质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是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是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是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实验中的“空白实验”,是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
(3)实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是指在室温下进行。
(4)实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是指纯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