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话局借款文件汇集1928年5月

201.天津电话局借款文件汇集1928年5月

天津电话局扩充电话借款始末略记

天津电话局前以经济支绌,路线话机不能随市面之发展为相当的扩充,以致求过于供,请装电话者无不失望,兼以旧式人工电话管理困难,接线或错或慢,贻误甚多,各租界当局初则叠(迭)有责言,继则正式要求改良电话,否则各租界当自设话局。查中国各埠租界内电话由中国自办者,只天津、汉口二埠,今天津租界内电话以设备不周复归租界办理,非特体面攸关,损失国家权利,尤大天津华洋杂处,言语诸多隔阂,欲免人工电话各种缺点,当以采用自动机电话为最宜,天津电话局乃多方商请银行借款,银行方面以事关市政,且涉外交,亦愿竭力协助,遂由电话局于民国十四年呈准交通部,与天津大陆、盐业、新华、中南、金城五银行订立合同,经募扩充营业,短期债务二百五十万元,专充装设自动机电话及整理人工机电话之用(东局由四百号人工电话扩充为一千号自动电话,南局由三千号人工电话扩充为五千号自动电话,总局由五千号人工电话扩充为三千号自动电话、三千五百号人工电话,北局由二百号人工电话扩充为二千二百号人工电话,预算全局每月收入可由八万增至十四万余元)。后以金价腾贵预算不敷,加以时局多事,工程误期,自动机货价不能清偿,扩充工程停顿,使天津电话局与各租界所订改良加价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各租界承认自动机合同签字后三个月,每号电话加价二元,自动机通话每号再加二元,但电话局必担保一九二七年一月南局自动机通话,三月东局自动机通话,五月总局自动机通话),电话局遂又呈准交通部暨直隶省长于十五年八月与天津汇理、大陆、新华、金城、盐业、中南等中外银行订立二次合同,陆续发行期票一百七十余万元。此项合同均经律师签证,部省及各租界联合办事处备案,其用途载明合同内专充完成各扩充工程及装设自动机之用,所有美商、法商、德商从前货物欠价亦均先后解决,给予长期分年归还,期票即由银行团及外商分别举华、法、美、德各一人为稽核及副稽核(华稽核员黎世薪、法副稽核员L.Moors、美副稽核员I.F.Rhame、德副稽核员Arthur alt),按照合同根据预算代收款项,经理出入在案,并另设审查会,由电话局与银行团公同聘会计师一人,会同电话局总工程师、会计课长及银团正副稽核组织(现聘会计师谢霖、总工程师Schlichtiger、会计课长周祖谟、正副稽核员名见前),凡预算外临时应需款项,交其审查后,方可支付。自续订合同成立以来,即按照办理,话局收入款项完全充局用及各项工程费,余者收入偿债基金户,并无流作他用之事。现在东局自动机已于十六年十月一号通话,南局自动机定于十七年五月通话,总局自动机及北局人工机扩充工程皆定于十七年六月完工。此天津电话局扩充电话借款始末之大略也。兹为便于核阅起见,将重要关系文件摘要列左:

甲、电话局扩充自动电话与各租界交涉要件。

乙、部省核准中外银行借款合同与各租界联合办事处备案要件。

丙、电话局发行债券期票数目及收支预算表。

丁、第一次及第二次中外银行借款合同。

戊、中外银行代收款项委托书。

己、银团稽核员办事细则。

庚、审查会规则。

辛、德美商添派德美人为副稽核员及解决美商借款文件。

甲、电话局扩充自动电话与各租界交涉要件

译英工部局秘书赖乃士致天津电话局函

径复者:昨接贵局来信,敬悉一切,若贵局同意左列:

(一)电话由欧美专家监督,照敝局本月廿七日去信办理。

(二)自动机合同签字九个月后,请装电话者,当于信到后三十日内装好。

(三)自动机合同签字廿个月后,南局自动机必通话廿二个月后,东局自动机必通话廿四个月后,总局自动机必通话。

(四)住宅电话每月至多通话九百次,营业电话至多通话一千二百次,此数之外电话局当收额外通话费。

(五)裁判员即照贵局一九二五年一月六日来函办理。

(六)除以上五条外,其余则照新合同办理。

则敝局及各租界局当同意左列:

(一)自动机合同签字三个月后,住宅营业电话每月各加租二元。

(二)自动机通话后,住宅电话月租九元,营业电话月租十元。此致天津电话局。

英工部局秘书长赖乃士启

一九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译英工部局秘书长赖乃士致天津电话局长吴悌青函

径启者:根据今日下午与贵局司提格工程师谈话,鄙人兹郑重声明,前函所定三个月后加价及九个月后装电话限制,皆自动机合同签字后一日起。专此奉复。此致天津电话局吴悌青局长。

秘书长赖乃士启

一九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译天津电话局长吴悌青致英工部局秘书长函

径启者:贵局四月三十日两函均悉。所提各条大致同意,其他条件当于行将签字之新合同内详订之自动机及电缆,日内即可签字。特此奉闻。此致英工部局秘书长。

天津电话局吴悌青启

一九二五年五月五日

乙、部省核准中外银行借款合同与各租界联合办事处备案要件

译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英工部局秘书长赖乃士致东方汇理银行信

径启者:前奉贵行及其他借款,各银行共同签署之信及贵银团与天津电话局所订合同副本一本,鄙人已悉。此合同已经天津电话局签字,但尚望将与此有关之交通部及直隶督办兼省长训令抄示为荷。此致东方汇理银行。

秘书长赖乃士启

译十六年三月三日律师甘博士致电话局借款银行团信

径启者:查银团与电话局订立合同一案,敝处参照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复函,又与各租界联合委员会秘书讨论一切,并将关于此案之交通部及直隶省长训令抄交该秘书,敝处并据电话局声称承认此项合同有效,由直隶交涉员于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正式函达英领事,此项公文已由联合委员会秘书承认满意,并据情转达汇理银行查照。附抄交涉员致英领事公函一件。此致银行团。

律师甘博士启

译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直隶特派交涉员致天津英领事信

径启者:关于天津电话局因购买材料向银团借款一案,敝交涉员曾函达台端借款条件及手续须再经商榷,同时复据天津电话局函称,本月二日奉直隶省长训令内开,该局与银团订立合同以及付款方法,仰径禀呈交通部核示办理。同日,该局复奉交通部训令,签订与银团所订合同十四条,并将该项文件送部保管,电话局奉令后,已于本月十四日与银团签订合同,并呈报交通部暨直隶省长备案,并由该局寄到合同副本一件。此事现已告结束,应请查照,通知各领事为祷。此致天津英领事。

直隶交涉署启

丙、电话局发行债券期票数目及收支预算表

计开(截至十七年三月底有案者):

(一)发行中外商民无记名债券二百五十万元(内第一期已还本二十五万,现余二百二十五万元),按发行章程,此项债券应于民国十九年还清。

(二)发行中外商民无记名第一次债券还本期票二十七万零一百五十六元二角一分(原期票二十五万元,又十六年底付息期票二万零一百五十六元二角一分),按合同应于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还清。

(三)发行银行记名期票五十一万八千七百元(原期票四十八万,又十六年底付息期票三万八千七百元),按合同应于二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还清。

(四)发行法商记名期票三十三万零四百八十八元六角三分(原期票三十万五千九百元,又十六年底付息期票二万四千五百八十八元六角三分),按合同应于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还清。

(五)发行德商记名期票六十一万二千一百六十四元四角三分(原期票五十六万六千元,又十六年底付息期票四万六千一百六十四元四角三分),按合同应于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还清。

(六)发行美商记名期票,美金三十三万二千四百零三元三分,按中国电气公司及电话局函,应于二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还清。

(七)发行中外债权人加工工程垫款期折洋四万九千三百元。

共:债券二百二十五万元、期票及期折款一百七十八万零八百零九元二角七分、美金期票三十三万二千四百〇三元三分。

按自动电话尚未完全装成,截至现在止,增加收入有限,故十六年底债券第二次还本延期,期票第二次应付之息亦延期付现。一俟自动电话装齐,收入加增(预算每月可收十三万元),逐渐还本债务清偿后,此项话局盈余为数甚巨也,兹将借款合同所订收支预算表摘列于左。(表略)

附注:以上期票皆于十七年三月底前话局有案者,话局近因向美商中国电气公司购北局电缆以用户押租作抵,由五月一日起分三次发行期票美金三万五千九百七十四元八角六分,按合同应于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还清,文件见辛项内。

丁、第一次及第二次中外银行借款合同

一、第一次借款合同

立合同:天津电话局(以下简称话局)

天津新华、金城、盐业、中南、大陆(以下简称银团)

今因话局为扩充营业增设自动机需用资金起见,奉交通部戊字第二三九四号训令,发行扩充营业短期债券银元二百五十万元,委银团代募及经理保管此项债券还本付息之基金,两方订立条件如左:

(一)电话局以债券二百五十万元全数委托银团代募,银团允即按债券章程第八条之规定,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全数募齐。

(二)话局以百分之五给予银团为经募债券之经手费,即经募票面每百元银团应得经手费五元。

(三)依债券章程第五条之规定,债券发行价格每百元实收九十元,除本合同前条所定之经手费五元及债券章程第八条规定预扣四个月之利息三元外,话局发行之债券实得银元二百零五万元正,但话局购置材料均系分期付款,另附用途表一纸,银团根据用途表办理。

(四)话局发行债券所得之款,悉数存在银团,除按照用途表分期付拨款外,其暂存银团之款,均按周息六厘计息。

(五)话局应将逐日所收用户有号月租费悉数交存银团,除按照债券章程第七条之规定,在人工电话月租内每户提出四元,自动电话月租内每户提出六元收存,债券基金户外余数悉存话局,往来户照向章办理,前项债券基金户按照周息三厘计算。

(六)每届月终如债券基金户所存之数,与本合同所附债券本息及基金预算表不敷时,得在话局往来户拨款补足,有余时即行发归话局,以昭平允。

(七)银团应推举稽核员一人常川驻局,会同话局职员在电话用户月租收条上逐户签章,以资查核,所有该员薪金由话局支给。

(八)银团经理债券还本付息,话局应给千分之二五佣金酬劳银团。

(九)本合同之效力至债券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十)本合同照缮七份,一份存交通部备案,一分存话局,五份存银行,以资存证。

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

大陆银行

金城银行

新华银行

盐业银行

中南银行

中华民国十四年五月九日

交通部天津电话局扩充营业短期债券章程

第一条 本局为扩充营业增设自动机需用资金起见,奉交通部戊字第二三九四号训令,发行短期债券,定名为天津电话局扩充营业短期债券,发行此项债券所得款项,除前项规定之用途外,不得移作别用。

第二条 此项债券定为银元二百五十万元。

第三条 本债券分千元、百元、十元票三种。

第四条 此项债券利率定为周息九厘,每半年付息一次,息随本减。

第五条 此项债券发行价格每百元实收九十元。

第六条 此项债券期限定为五年,即自民国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年只付利息,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半年付还本银十分之一,第五年每半年付还本银十分之二。

前项还本付息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期。

第七条 此项债券以本局所购之自动电话机器及其扩充工程产业为担保,并指定自电话租费加租之日起,在人工电话用户月租内每户提出四元,自动电话月租内每户提出六元,随时拨存经理银行保管,作为还本付息之基金,倘有不敷,在本局收入项下尽先拨款补足。

第八条 此项债券自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开始募集,所有是年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得在交款时预付。

第九条 此项债券得作本局职员保证金、包工人押金及电话用户押租之用。

第十条 此项债券由新华、中南、金城、大陆、盐业等五银行经募及经理还本付息事宜。

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九日

二、第二次借款合同

立合同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以下简称津话局)为第一方,大陆、中南、金城、新华、盐业五银行(以下简称五银行)为第二方,东方汇理银行(以下简称法银行)为第三方。

前因津话局扩充营业,呈奉交通部训令于民国十四年五月九日颁布天津电话局扩充营业短期债券章程,发行债券面额银二百五十万元,并于同日由津话局与五银行缔结经募债券合同,由五银行经理还本付息,此项债券收入现尚不敷清偿扩充营业货价及建筑等费之用,致工程停顿,其结果使津话局与各租界当局前订加价改良合同有不能如期履行之虞,又因债券付息还本之期即届,迭经五银行代表持券人请准交通部暨直隶省长,由津话局切实履行发行债券章程及经募合同所定条件,以维债券之信用。

兹为完成工程践行信约起见,津话局续向五银行商订垫款办法,而法银行因巴黎工业电机厂货款关系,愿与五银行合作(以下简称五银行及法银行为银团),特由三方协议订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津话局担任与西门子电机厂及巴黎工业电机厂协商,即日将订购材料继续照交装置,其未付余价由津话局开给期票,预算总额以不过银八十四万六千元为度,由银团代津话局经付此项期票。自应付之日起,按月息一分二厘五行息,其支付利息日期于债券付息之日行之,即每年于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其还本办法由银团与西门子电机厂及巴黎工业电机厂协商分期摊付。

第二条 津话局待付建筑费、关税及其他杂项,其数不过后附预算表总额银四十八万元为度,届付款时即由银团垫付,于垫付以前先由津话局开给银团同额期票,此项期票与前条期票一律待遇。

第三条 津话局以民国十四年五月九日银团所经募之债券及本合同期票项下所购左例之财产,以供债券期票付息还本之担保。

(甲)扩充营业完全敷设自动电话之南局、东局全部自动电话及其附属机器配件,暨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及总局、北局内之自动电话及附属机器配件。

(乙)坐落英、法、日、比、义各租界及特别一、二、三三区内一切营业收入包括各电话用户租费、分机费、长途电话费、装机费、赔偿费等在内。

(丙)除前款外,津话局于其他区域内之一切营业收入。

前项(乙)、(丙)两款收入,其预算表附于本合同之后。

(丁)上开甲款财产,津话局应造具清册,检同契据交银团收执,并应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继续向殷实商公司保险,保单归银团收执,其保险利益同时立据让与银团代津话局承收。

本条(甲)、(乙)款供第一次担保之财产,在本合同存续期内,非经银团同意,不得更供他借款之担保。

第四条 津话局应将现设总局内之会计课、收租课即出纳处,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移设于坐落天津英租界之南局局所以内办事,自动电话完工时,经营自动电话之业务课亦应设在南局。

第五条 银团委派稽核员、副稽核员各一人及应需助手常川驻局,会同津话局办理各局内各电话用户之租费,并指挥监督与本合同第三条(乙)款收入有关系之各职员,并得随时查阅话户清册,稽核津话局账目。所有稽核员及其助手薪费归津话局开支,但开支数目须先得津话局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第三条(乙)款收入,津话局于合同签订时,同时出具收款委托书,委托银团代收其费用,由津话局负担该委托书,在本合同存续期内,非经银团同意不得变更。

本合同第三条(丙)款收入,由津话局南局派员收取,逐日将收入解交银团所派稽核员,连同本合同第三条(乙)款收入存储银团指定银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津话局一切营业收入之收据,应由津话局及银团双方规定式样,交银团所派稽核员印刷保管。届收款时,稽核员应按所造收租清册或其他报告填具收据,其应归银团收取者,由稽核员派人直接收取,应归津话局收取者,交由津话局经收人员收取,上项收据非盖用银团审定印章不生效力。

第七条 前条存款应由银团给津话局周息三厘,左列各款支出依所定先后顺位,对于前条存款章程享受优先权。

(甲)津话局每月开支及工程维持费,此项支出以不过后附预算为限。(https://www.daowen.com)

(乙)津话局债券届期应付之本息。

(丙)津话局期票届期应付之利息及届期摊还之本。

(丁)津话局往来账。

前条存款为保顺位权利并便利计算起见,应立局用债券期票往来四项专户所有存入之款,先入局用户至足敷该季内局用,再入债券户至足敷该期内应付债券本息时,再入期票户至足敷。该期内应付期票本息时方入往来户,往来户存储之款,得由津话局随时支取,如专款存储债券或期票户不敷付给,到期债券或期票之本息,其衍期之款应依原定利率每六个月结算一次,计算复利。

第八条 前条债券专户存储之款,届时如不敷偿付到期应付本息时,津话局为维持债券信用计,如商得银团同意,得与银团续订垫款办法。

第九条 津话局遇须扩充长途电话线路或改良其设备时,得提出预算,向银团商议垫款,其垫款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协定之收据,其式样应于签定本合同时,由津话局呈请交通部核准,并呈报直隶省长备案。一面并得由银团请求津话局,或径行通知所有各电话用户及函报银团经收区域内中外官厅存查。

第十一条 遇津话局有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条各项之一时,银团得即将本合同第三条供担保(甲)款之东局、南局财产接收经营,即以经营电话事业所得收入偿付所欠本息,至债券或期票末次清偿之日为止,并得将敷设于总局、北局自动电话及附属一切机器配件拆移,于其经营东、南两局区域以内,且得将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甲)款之局用额数变更,改为以经营本条所需费用为限。

第十二条 关于本合同解释之歧见,或因本合同发生之一切争议,应由津话局及银团移付公正人仲裁之,此项公正人由津话局及银团各选一无利害关系之人充之,双方所选公正人于受任之始,即须会选一第三公正人,遇双方所选公正人意见不一之时,以第三公正人决之。此项仲裁有拘束双方之效力。

第十三条 民国十四年五月九日,五银行与津话局所订代募债券合同及津话局发行债券章程与本合同不相抵触者,仍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缮中英文八份,每份附预算表四种,除津话局、五银行及法银行各执一份外,一份由津话局呈请交通部核准备案,英文合同一份由津话局及银团会送天津租界联合办事处备查,另缮中文合同二份,由津话局分呈直隶省最高军、民政长官核准备案。

中华民国十五年八月 日

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局长

大陆银行经理

中南银行经理

金城银行经理

新华银行经理

东方汇理银行经理

盐业银行经理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戊、中外银行代收款项委托书

收款委托书

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为出给委托书事,照得本局为业务便利起见,现经委托大陆、中南、金城、新华、盐业、东方汇理银行为本局共同及单独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表本局在英、法、日、义、比租界及特别第一、二、三三区经收本局一切营业收入,兹为便利代理人处业务计,将其权限开列于后:

(一)向所有用户或其他使用本局电话之人,随时收取人工或自动电话租费、分机租费、各项长途电话费、装机费、损坏赔偿费及其他应征费用。

(二)遇收到款项时,给以收款收据。

(三)遇有欠费得用催告或诉讼或其他适当方法强制其履行。

(四)遇有难收账目,亦得用和解方法或仅收一部分款项或酌予展缓或令提供担保。

(五)为执行上项各事务,代理人得转委他人处理之,此项受委人员之任免,由代理人行之,惟须得话局之同意。

本局声明,本委托书于本局与代理人所订本年八月 日合同存续期内不予变更撤销,并允诺凡由代理人基于上开权限处理各事宜,本局悉予承认。合亟出给此委托书,盖用本局关防并由本局局长签署,以资证明。

中华民国十五年八月 日

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局长

见证人

见证人

己、银团稽核员办事细则

根据第二次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银团稽核员应办之事如左:

(一)电话局租费、长途及一切营业收据(除京奉长途费中日通话费在外),皆由稽核员核对签章。

(二)电话局局用材料及其他付款支票,皆由稽核员根据借款合同预算表核对,并由其副署。

(三)每日各特别区及各租界由银行团直接经收之租费等及话局交来华界之租费,皆由稽核员保管,存储银行团指定银行。

(四)除以上三条外,凡与话局收入有关之事宜,稽核员可随时指挥监督之。

庚、审查会规则

天津汇理、盐业、中南、金城、新华、大陆会设审核会规则。

天津电话局

(一)本会专以银团与电话局于十四年五月九日所订合同及十五年八月四日续订合同范围以内,关于工程及局用之预算事实上发生困难时,由双方交付审查会审查。

(二)审查会地点在银团稽核室或电话局。

(三)审查会之组织如左:

会计师,电话局总工程师,电话局会计课长,银团正、副稽核员。

(四)审查会开幕时以会计师为主席。

(五)交付审查会之件,审查员应根据提出理由详细审查,在不损害双方先后所订合同上利益范围内,经列席审查员全体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作成报告,分别缮送电话局及银团酌定后实行之,如有不同意者,可再付审查,但以一次为限。

(注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经交部指令第九零一号批准成立)

辛、德、美商添派德、美人为副稽核员及解决美商债款文件

一、美商中国电气公司

照抄天津电话局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致五银行函

径启者:案奉交通部第八六六号训令内开,据中国电气公司函称,关于天津电话局公电式话料欠款,接津局函允付洋二万元,并自本年十月起,月付洋四千元,查该款二万元仅能还陈欠利息之一小部分,而月付四千元实不足以偿还,截至九月三十日新本之利金,恳请转饬津局,出具定期支票六十张,将所欠本利分载其中,自十七年一月起,每月兑付一张,且须经银行团担保其偿付。等语。前来。兹将该公司原译函抄发该局,仰即径与该公司妥为磋商情形详切报部,以凭核办。此令。等因。饬与中国电气公司磋商妥议办法,遵与中国电气公司总经理雷穆会商多次,兹将所议各节分述于左:

(一)天津电话局旧欠中国电气公司料价,结至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西历一九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计美金三十三万二千四百零三元三分,由话局于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即西历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发行期票六张,统交公司收执。其第一张期票定于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即西历一九三二年六月三十日)到期,以后每半年为一期。此项期票到期时,由银团经理代话局支付。

(二)所有期票票面均系美金数目。除第一张外,其自第二张至第六张,应由话局认给年利九厘,自民国二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算,每半年付息一次,均载明票面。

(三)所有民国二十一年七月一日(即西历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以前应付公司之利息,仍按原定周息七厘五之利率计算。该款仍照现在办法归入话局局用经费节省项下开支,计每月应付利息美金二千零七十七元五角二分,由第六条规定之稽核员,根据预算及此次协商办法办理,公司可委托银团代收。

(四)如话局收入增加确有余裕时,对于此项期票得提前付给;但期票开始付给之时,其第三条应付之利息即行停止。

(五)倘期票到期不能支付,应如何补偿,须与话局出给银团及德、法商之期票一律办理。

(六)话局为对于各债权人同等待遇起见,允由公司亦派稽核员一人到局,其职权与银团及其他债权人所派者一律。

(七)所有此次商订办法,应由话局商请银团同意,并呈候交通部核准实行。以上各条均曾与中国电气公司总经理面商,彼此均已同意。除再函中国电气公司查照外,相应函请查照予以同意,以便呈候交通部核准后再为实行。此致天津新华、中南、大陆、金城、盐业银行。

交通部直辖天津电话局启

一月三十一日

银团为中国电气公司事复电话局信

径复者:接准一月卅一日大函内开,遵照部令与中国电气公司总经理雷穆会商多次,兹将所议各节分述如左:

(内容同前文,此处略)。等因。准此。敝银团当照来函所附条款,依据民国十五年八月四日所订垫款合同内,关于期票,从前贵局所发给银团及德、法商各种期票一律办理。至第六条所称稽核员一节,德商请求加派者为副稽核员名义,应请照改,以期一律。相应函复,即希查照。一俟大部核准,应请贵局将实行日期见示,以凭办理。此致天津电话局。

天津金城、中南、盐业、大陆、新华银行启

十七年二月九日

译中国电气公司致电话局信

径启者:关于本年三月十四日贵局与敝公司所订之电缆合同第六条所载用期票还付料款一事,日前敝公司曾与贵局为再度协商,兹将当日所议之办法再行声明。简言之,即该项期票所用之利率与贵局前所发给他商家期票所用之利率相同,及贵局允将用户押租作为该项期票之担保品两项,今再分言之如下,即希贵局予以同意,作为三月十四日合同之一部分。

(一)话局允将用户押租作为此次所出期票之担保品,自本年五月一日实行,在五月一日以前,话局允将现下所收入之押租拨存四千元交付银团保管,所有此款及五月一日以后经银团保管之押租,均作为三月十四日电缆合同全价所发行期票本利之基金。

(二)话局允将所收押租内除退还撤机用户押租外,在本电缆合同全价所出期票本利未还清之前,不得提作别用。

(三)话局许允公司委托银团所派之稽核员代为收管该项押租,并于押租收据上签字盖章,收据无该员签字即为无效,提用押租收据之支票亦由该员签字盖章,并托该员对于押租收入及支出有关事宜代为稽核。

(四)根据合同付款办法,期票之发行及支领分配如下:

(甲)第一期期票发行日期为一九二八年五月一日,计美金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一元六角二分,月息一分二厘五,该期票于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乙)第二期期票为美金五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月息一分二厘五,以话局收到电缆提单时为发行日期,该期票于一九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到期。

(丙)第三期期票为美金五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月息一分二厘五,以话局收到电缆提单时为发行日期,该期票于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丁)第四期期票为美金五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月息一分二厘五,以交货时为发行日期,该期票于一九三〇年六月三十日到期。

(戊)第五期期票为美金五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月息一分二厘五,以交货日为发行日期,该期票于一九三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己)第一期期票话局应于本年五月一日发交公司,其第二期、第三期期票于交付提单时发交公司,其第四、第五期期票于交货时发交公司。

(五)如押租有余时,话局得将期票本利提前拨还,利随本减。

(六)话局不仅对于上述各款同意,即合同第六条所载各节,如话局允与银团妥商支付此项期票不加折扣,及话局对于此项期票本息偿付完全单独负责,仍予同意。

(七)以上办法应由话局通知银团查照办理。敝公司为此事早日进行起见,务请贵局查照迅予赐复,声明同意为荷。此致天津电话局耿局长。

中国电气公司启

四月二十六日

电话局复信

径复者:顷准贵公司四月二十六日来函,备悉。一是关于本年三月十四日,敝局与贵公司所订立电缆合同第六条所载还付料款期票之利率,及指用户押租为该项期票之担保品办法七条,敝局认为同意。除函达银团查照办理外,相应函复声明同意,即希查照为荷。此致中国电气公司。

天津电话局启

四月三十日

(注:经交通部四月三十日指令第一八四七号批准。)

中国电气公司派副稽核员致天津电话局信

径启者:接准贵局二月二十五日函开,所商偿付公电式话料欠款办法七条,业经银团复函同意,请查照见复,当经敝公司于四月十五日函复同意。各在案。查所议办法第六条规定,敝公司亦派副稽核员一人到局,其职权与银团及其他债权人所派者一律,兹特预先指派敝公司雷穆(J.F.Rhame)充任。除已径函银团外,相应函请贵局再行转知银团查照办理为荷。此致天津电话局。

中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启

五月四日

(注:右函及该公司欠款偿还办法七条,经交通部指令第二〇〇三号批准。)

二、德商西门子公司

西门子公司致电话局信

敬启者:窃查贵局与敝厂所订供给自动机合同,其货价本应由贵局付以现金,而于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局对于开给敝厂之货价期票利息竟未能如期拨给现款,以致银行方面要求敝厂代为拨给现款。兹为避免此等纠葛,并维持敝厂在该项期票上之权利及货款未清自动机所有权仍属敝厂所有起见,拟添派副稽核员一人驻在贵局办公,以便贵局于营业收入及局用支出方面有所疑虑之时,可随时贡陈刍荛,以备采择。除商得银团同意外,相应备函恳请贵局俯准,不胜感祷。此上天津电话局局长。

天津西门子电机厂

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门子公司致电话局信

敬启者:前为维持敝厂在贵局所开给期票上应享之债权起见,业由敝厂于本年三月二十七日缮具津字第三十三号公函,提议添派副稽核员一人驻在贵局办公在案,今特派敝厂艾尔德君(Mr.Arthnr Alt.)在贵局为副稽核员。克日履新,务乞赐予接洽,不尽感感。此上天津电话局局长。

天津西门子电话厂

五月三日

津字第七十七号

(注:经交部五月七日戊虞快邮代电批准。)

(J0001-2-00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