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天津英军营房土地不在原租界范围内而由英方自行扩充圈定者仍以官有资产论...
兹据驻平津特派员转据天津市前英工部局华人纳税会副董事长庄乐峰氏陈称:查旧英租界原来一部份称为Crown Lease,包括现在之英中街、海大道等处,后由现在之大沽路向西扩充、拓展范围是为第一次之扩充First Extention,大沽路西直至滨(Cannel)边有土墙为界,沿墙而西延长扩宕是为格外扩充租界(Extramural Extention Concession)。所谓英军营房,即系建筑此区域之内,是为第二次扩充租界,其时约在庚子变乱之后。斯地原颇低洼,后经垒土筑填而有今日之高亢地势。据称前英工部局规定,凡道路两旁须留十分之一土地,以供工部局修路及建造路旁公园之用。普通民房均遵令剩留余地,但该英军营房则未留出该项土地,而其园墙竟系建在该路之上。当时华人纳税会曾提请拆除以宽路面,而英方迄未如请。查该英军营房内,此一部份土地系越界圈入,实非英方所有,应为当时租界之官有土地,亦即目下我方应加收回之地面,此其一。又该营房建筑之后,在前英工部局租界图样上,尚有一马路名为York Road被营房围墙圈占入内,亦应为当时租界官有土地,但其时英工部亦未加交涉,是亦为我方应加收回之土地,此其二。综观该英军营方(房)内之财产,可分下刊三种情形:(一)兵营房屋,系属国有;(二)大部土地,据称系英方购得,应归英方所有;(三)上述两项土地均系官有。等情。
据此,查天津英租界原来有一部份土地传说系我方租于英政府,再行分租于人民,俗称Crown Lease区域。究竟当时有无地方协定或其他合法根据,该英军营房之土地既不在原租界范围之内,其圈定土地自未能认为依正当手段所取得。本部前虽已略复,英大使馆不必经清理委员会之审查,并于七月廿四日以欧35字第四二三七号代电电达查照在案,惟对于不在原租界范围内,而由英之自行扩充圈定之土地,仍请贵府详细查明搜集确证,以便通知英方照官有资产处理。又贵府对此意见若何,相应函请查照见复为荷。此致天津市政府。(https://www.daowen.com)
(J0012-1-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