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和平共处

(四)和平共处

久病根深蒂固,经多法治疗,甚至反复手术仍复发,再无法接受手术治疗者,并已“灭活”失去毒害之性,病情也不再发展之症瘕肿块等器质的变化,生理功能已恢复正常者,不勉强“斩尽杀绝”,与之和平共处,待妊娠产后再行处理,仍可获得高质量,美满人生之幸福生活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易修珍教授2002年陆良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