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途径
第十四章 利用保护区保护海洋
1.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
鱼类、藻类、营养物质、污染物等等都在海洋中自由运动。海洋基本不存在自然边界。海洋保护区的设置并不能阻止鱼类的游出或者污染物的进入。但是,为什么还要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海洋呢?
建设海洋保护区有2个基本的理由:为了保护生境和生物多样性及为了帮助维持渔业。
海洋保护区通过保护环境来保障海洋关键的生命支持过程,包括光合作用、食物链的维护、营养物质的输送、污染物的降解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的保护。海洋保护区既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又保护了水质。保护海洋环境处于自然的状态,为可持续的、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旅游正在成为世界性行业,能为当地社区提供巨大的利益。
海洋保护区对渔业起到了保险单的作用。保护渔业资源的传统方法是力图(常常是不成功的)控制“捕捞强度”和总渔获量,即从渔业资源的预测来确定允许捕捞的水平。但许多渔业资源量是不稳定的,在数学上称之为浑沌状态。例如,捕捞强度的小小增加可能导致一种渔业资源的崩溃。除了短期的预测,它还意味着,对渔业资源量水平的预测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世界各地,对捕捞强度和总渔获量的控制都无法阻止多数渔业的衰退,甚至崩溃。
事实证明,海洋保护区与传统的渔业管理相结合,并采取部分或全面禁渔措施,在恢复受损渔业资源方面十分有效。在若干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后渔业资源迅速回升。海洋保护区不但不会阻碍捕捞业的发展,反而能提高渔获量,从而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保护区内渔业资源量较高,鱼类的幼体经海流被输送到保护区外的渔场;幼鱼和成鱼也会从保护区向外迁徙,从而促进附近渔业的繁荣发展。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将保护区定义如下:“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致力于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以及相关文化资源保护的陆地或海洋”(IUCN,1994)。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保护区可归纳为以下6种类型。
六种保护区类型
除了最小型海洋保护区,所有的海洋保护区都根据联合国《保护区名录》(IUCN,1998)确定了相应的类别。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为海洋保护区制定了一个扩展的定义:
“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予以部分或全部保护的下述环境:潮间带或潮下带及其上覆水体,以及相关动物、植物、历史和文化特征。”
这段话的实质意义是:这海洋保护区肯定包含了海洋环境,但也可能包括海岸带陆地区和岛屿。保护区边界内所包含的海洋总面积超过陆地面积,或者一个大型保护区的海洋部分大到足以归类为海洋保护区,通常就可以被称为海洋保护区。
具备某种形式的保护,通常是法律上的保护,但这并不一定是必须的。例如,在太平洋上,许多海洋保护区是根据传统惯例建立的。
在整个区域内保护的程度不必完全一样。实际上,大部分大型海洋保护区必须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和利用需要进行分区区划。
海洋保护区(其管理规定也是如此)不仅仅指的是海底,还应至少包括部分上覆水体及其动植物。海洋保护区不只保护自然特征,还应适用于文化特征的保护,像遗址、古灯塔和防波堤等。
上述定义没有说明一个内容:没有规定海洋保护区应将人排除在外。确实,海洋自然保护者非常渴望挑战人们普遍的观念即海洋保护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人。正如本书所强调的,只有与所有海洋环境利用者的成功有利害关系,海洋保护区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要以不同的管理形式准入保护区。
实践中存在各种类型的海洋保护区,包括:按习惯土地所有权设立的保护区,如太平洋区域的保护区;以自愿为基础管理的,如英国的保护区;由私人创建和管理的保护区,如琼贝、桑给巴尔、坦桑尼亚的保护区;在合作管理体制下设立和管理的保护区,如加拿大的因纽特社区保护区;由政府机构建立和管理的保护区。
此外,许多海洋保护区是国际上指定的,如生物圈保护区,国际湿地保护区或世界遗产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优点
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受威胁物种的关键生境。
保护吸引游客的生境和物种,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可持续旅游业。
通过防止资源量的衰竭,缓解补充量失败,增加个体密度和平均大小;提高繁殖量,形成性成熟个体和成体的扩散中心(外溢),维持较自然的物种组成、年龄结构、产卵潜力和基因多样性,提高渔业生产力。
通过以功能链接的信息,防备原则的执行,为科研设立的对照区和用以检测人为导致的变化的生态基准,提升海洋科学知识;形成监测网络的节点:形成自然死亡率和捕捞死亡率比较研究的较“自然”体系。
作为高强度开发的物种的庇护所。
保护高强度开发物种的基因多样性。
保护文化多样性,如宗教场所、遗址和灯塔等。
2.海洋保护区的总体目标
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看来,海洋保护区的总体目标就是保持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包括生态生命保障系统)。这两个方面对恢复和维持生态系统的健康同样重要。例如,保护像海草床等生物多样性较低、但生产力较高的海域对于维护受威胁物种种群的存活可能是十分重要的。就对人类福祉的贡献而言,维持生物生产力至关重要。因此,大部分海洋保护区的生存依赖于当地社区的支持,而这种支持完全依赖于当地居民对海洋保护区能通过维持生物生产力造福人类的认知。
虽然海洋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时被看成是本质上不同的目标,实际上它们是密切相关的。某些海洋保护区的失败就是因为外来捐赠者的目的只是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当地社区的目的则是某种程度上的资源利用。在一个海洋保护区内,这两个目的通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互结合。但是,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这两个目标如何互相联系。
按照主要的目的来区分可能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主要目的是保护特定的物种或生态系统,那么建立一个大型非索取区可能是最佳的选择。但如果主要目标是可持续管理,则加勒比海的工作实例表明,较小的禁渔区网络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周围地区补充鱼类资源。
经验表明,要建立能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海洋保护区系统,通常有两条主要途径:
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框架内建立一系列相对较小型的海洋保护区。
或者建设相对较大型的、多用途的海洋保护区,全面或大部分地涵盖海洋生态系统。
虽然两者都是可行的,但后者有其优点。因为对于较大型的、多用途的海洋保护区,可以赋予某个机构实施区域管理的主要责任。后者比较容易实现综合管理,因为避免了主要责任由利益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机构分担的问题。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以大会决议的形式正式规定了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全球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系统以及依据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有关使用或影响海洋环境的人类活动的原则,永久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认识和共享世界遗产。”
(这一总体目标引自1988年的17.38号大会决议。在1994年的19.46号大会决议以及1987年第四届世界原生环境大会的类似决议中重申了该总体目标)。
以下注解将有助于对“总体目标”这一复杂表述的理解:
保护:海洋保护区的特点就是保护自然或文化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生态系统及其所包含的物种、濒危的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种的关键生境、遗传多样性和特殊的物种。最重要的是防止人类活动对海洋保护区所造成的破坏。
恢复:恢复受到威胁的物种和退化的生态系统,特别是渔业。
合理利用:就像“总体目标”中所提到的那样,指的是人们要以生态可持续性为利用的基础。这包括要给因海洋保护区的建立而受到影响的人们提供持续福利,通常还包括允许与“保护”这一基本目标不相矛盾的各种人类活动的存在。
认识:没有认识,我们将不知道如何去管理。监测和研究将用于确定保护工作是否起作用。
享受:如果公众不能享受海洋保护区所带来的好处,则不会支持它。因此需要宣传普及海洋保护区的意义和好处。
海洋遗产:包括:生物多样性,包括海洋生物的丰度和多样性;生产力,主要是系统生产具有经济价值的生物体的能力;文化和历史要素。
永久的:目的是确保保护能够持久,不会因为不知不觉的累积退化而逐渐消亡。
有代表性的:例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种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只有所有海洋保护区一起涵盖了所有生态系统和物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才能实现。
世界自然保护战略(WCS)的原则:尽管现在已经有些过时,WCS (1980)仍然是对如何将自然保护与发展目标融合在一起的最有说服力和最易理解的原则。
3.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途径
迄今为止,海洋自然保护主要采取3种途径:
(1)由专业机构使用不同程度的协调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单独的海洋活动,如:商业捕捞。通常与邻近的海岸带陆地管理没有或只有极少的协调。这种保护途径包括对单个物种的保护,如在国际捕鲸委员会许可条件下对捕鲸数量的控制。
(2)在只受一般性规定制约的较宽的区域内建立小型海洋保护区,对特别有价值的地方实施保护。这是海洋保护区概念最普遍应用的方式。
(3)在综合管理体系中建立多用途大型保护区,对整个区域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理想的综合体系应扩展到海岸带内外的海洋和陆地区域,对这些区域实施协调管理。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复杂性和政府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其难以得到实现。
虽然两种途径都能达到自然保护的目标,但是第二种途径——小型保护区网络,只有与其他管理行动联合,共同应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威胁才能实现目标。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综合管理。因此,尽管小型海洋保护区是通向更综合体系的有用开端,但就其本身而言,将证明是不适于满足自然保护需要的。
高度保护的小型海洋保护区与大型的多用途海洋保护区到底孰长孰短,全世界对此争论不休,原因在于错误地认为“非此即彼”。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大型多用途海洋保护区都包含高度保护的区域,都能够按照与独立的、高度保护的海洋保护区相同的方式实施管理。反之,就自然保护而言,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对小型的高度保护的海洋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也能和大型的多用途海洋保护区一样有效。
4.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的进展
海洋保护区已经存在几百年了。例如,在太平洋的许多海域,为了保证资源的再生,社区领导禁止在这些海域开展索取性利用。
但是,绝大多数法定的海洋保护区的出现只是最近的事情。1970年,只有118个已知的海洋保护区,到1985年只有430个,至1994年有大约1306个,但有一半以上集中在四个海区——大加勒比海区、东北太平洋、西北太平洋和澳大利亚/新西兰。此外,上述数据不包括自愿而不是根据法令建立的海洋保护区,以及以陆地为主但包括若干海洋部分的保护区。
我们取得了鼓舞人心的进步,但仍有许多事情要做。在全球,海洋保护区面积只占海洋总面积的1%,与陆地保护区面积占陆地总面积接近9%相差甚远。
此外,许多海洋保护区面临威胁。1995年,世界资源研究所估计一半以上的海洋保护区由于附近高强度的海岸带开发而面临高度危险。更有甚者,海洋保护区建立后并没有随之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在许多区域,管理不足或根本没有管理的海洋保护区远多于有效管理的海洋保护区。比起陆地,海洋环境中的“纸上公园”可能更常见,部分原因在于难以确定边界。在许多渔业保护区尤其如此,普遍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捕捞措施,渔业作业者常常自称“我并不知道我是在保护区内作业”。
在大部分国家和对大部分海洋保护区而言,缺乏海岸带综合管理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对海洋的污染和土地侵蚀没有得到控制,海洋环境中的保护行动可能徒劳无功。许多国家缺乏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来应对这些严重的威胁。例如,负责海岸带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可能是渔业部,它极少获得处理污染问题的授权。
1992年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召开了第四届世界公园大会,大会形成的《加拉加斯行动计划》为全世界的保护区确定了一系列目标和优先行动。自1992年以来,越来越强调:生物区规划,是一种将周围的陆地和水域的使用与保护区的管理联系起来的综合规划,其本质与海岸带综合管理相似,强调了陆地与海洋环境之间的联系。
5.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贡献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海洋保护区的贡献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一些热心者开始在世界的许多地方提出建立海洋保护区的计划,并提出了海洋保护区的基本概念。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早就有了海洋自然保护计划,目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区域和国家办公室的大部分工作都用于支持各种海洋保护活动。世界保护区委员会(原称CNPPA)自从1986年设立了(海洋)副主席的位置以来就有了海洋的“半壁江山”。副主席设置并协调18个志愿的专家组,一个组负责一个海岸带海洋区域,同时设置了外海事务工作组。
具体的重大活动包括:
1975年,在东京召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大会上号召建立一个受到严密监控的、能代表世界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系统。
1982年,在第二届世界国家公园大会(印度尼西亚的巴厘)期间,作为大会活动之一,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CNPPA)组织了一系列有关建设和管理海洋和海岸带保护区的研讨会,促成了《海洋和海岸带保护区规划和管理指南》(即“黄皮书”——萨尔姆·克拉斯克,1984)的出版,为如何管理海洋和海岸带保护区提供了详尽的指导。
1991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出版了《海洋保护区建设指南》,本版本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1992年,第四届世界保护区大会(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通过了《加拉加斯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的许多重要内容都跟海洋保护区有关。
1995年,出版了四卷本的标志性报告《全球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系统》。由CNPPA与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局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写。这一详尽的报告介绍了全世界18个海洋区域的状况,并概述了需要进一步建设的海洋保护区。除了其他许多行动外,借助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萨摩亚群岛、坦桑尼亚和越南建立了多用途海洋保护区建设的示范项目。
6.将海洋保护区放在更宽的层面上
虽然海洋保护区对海洋自然保护至关重要。但只有对所有影响海洋生物的人类活动实施综合管理,才能使海洋得到有效的保护
酸雨现象证实陆地上相隔遥远的地方之间存在远距离联系。海水的密度大约是空气的800倍,因此海水对分子、颗粒、无性繁殖体、植物、动物、污染物和碎屑的悬浮、滞留和运输能力,要比空气大得多。海流有规律地将水体中的物质从一个海区携带到另一海区。因此,除非海域非常辽阔,否则即使为了研究和设计之便,也不能将海洋保护区孤立起来考虑。尽管海洋有漫长的岸线和辽阔的海域,海洋生态系统之间及其与陆地上的活动之间往往存在紧密联系。
因此,在以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全球资源管理中,海洋保护区建设不仅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比陆地保护区的建设更加重要。由此可知,海洋保护区的成功建设和管理取决于完整的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框架。在地中海等封闭海域,这种框架可能要超越各国的管辖区域,因此必定要建立国际合作框架,要涵盖陆地和海洋环境。
已有各种各样的途径能使海洋保护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例如,生物区规划、海岸带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等。最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提出了生态系统管理(EM)的概念作为一种综合途径。所有这些途径具有两个共同的基本特征:
(1)它们覆盖了大片的区域。
(2)它们以生态系统为基础,并把陆地和海洋作为一个综合的系统。
如果陆源污染源无法得到控制,海洋保护区的价值可能受到全面危害。然而,世界上极少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者敢于声称:他们对陆地上的活动有决定性的控制力。不过,无论如何,对邻近陆地管理具有影响力应该是海洋保护区管理的长期目标之一,要在确定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时加以考虑。特别是,海洋保护区管理者对陆源污染控制的影响越大,海洋保护区越有效。佛罗里达的基思珊瑚礁海洋保护区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它对邻近城镇的废弃物处理有很大的影响力。
试图立刻对所有与海洋保护区相关的利用和行业进行整合是错误的。综合管理如此困难的一个原因就是管理试图在同一时间应对所有的活动。成功的关键是有选择地首先处理最重要的事情,在计划成型,信任度提升、公众接受整合的要求后再着手于其他的问题。
生态系统管理适合于消除固定的威胁。但对于流动性威胁,如外来渔民的破坏性捕捞,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途径就难以奏效。消除流动性威胁需要采取国家的或国际性策略。因此建议在启动规划过程时,要把威胁分析作为关键步骤。
保护区建设有集中于近岸和沿海(通常为离岸3~12海里)海域的倾向。但海洋保护区也要对大陆架上的所有环境类型加以保护,以体现其系统的完整代表性。因此,海洋保护区保护专属经济区(EEZ)范围内的海洋生物是很重要的。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可以控制捕捞、底栖拖网、采矿和其他利用方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在可持续的限度内利用其专属经济区资源,那么有义务将这些资源对其他国家开放,这对在专属经济区建立海洋保护区是一个强有力的刺激。
7.区域合作,共同保护海洋
许多关于建设海洋保护区的提议不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也会影响到邻国,这就是区域性利用(国家之间而非国家内部的合作利用)在海洋自然保护中如此重要的原因。在加勒比海和北海等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边界常常穿越国家管辖边界,因此实施生态系统管理的途径将包括多个国家。
像在陆地上的跨界公园一样,海洋保护区可能成为促进国家合作的有效途径,从而有助于打破国家文化和宗教的壁垒。
海洋自然保护中区域性合作的重要机制之一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区域海洋规划项目。区域海洋行动计划的制定强调对海洋生物资源免遭污染和过度开发、强调使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其中包括建设海洋保护区。第一个区域海洋行动计划于1975年在地中海实施。
还有其他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的例子。例如,南太平洋区域环境计划(SPREP)是协调太平洋区域自然保护的主要工具,鼓励以社区为基础建设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自然保护区。丹麦、德国和荷兰对瓦登海的保护开展了多年合作,其中具有非政府组织的强有力参与。北极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强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合作计划。根据《赫尔辛基公约》,波罗的海周边国家创建了一个大型海洋保护区网络。1999年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宣布利古里亚海(在法国和意大利夹角之间的地中海海域,面积85000平方千米)为鲸类禁捕区,该海域大部分为公海。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联合设立了海龟岛保护区。在非洲,肯尼亚、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和南非正在建立三个跨界海洋保护区。
南极是一个特殊的情况,43个《南极条约》缔约国在一个合作的框架内运作。《南极条约体系特别议定书》禁止在南极大陆的任何地方开采,并对所有活动实施环境控制。南极大陆周围海域任何生物资源的开发都必须遵守条约体系下的《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CCAMLR)以及污染防止措施。根据国际捕鲸委员会(IWC)规定,整个南大洋是鲸类禁捕区。
8.发展公海海洋保护区
迄今为止,建立公海海洋保护区的努力甚微。保护区的范围尺度、海洋生态系统知识的匮乏和法规的挑战阻碍了该领域的进步。但是海洋科学的最新发展对水平和垂直海洋生态系统特征的相互联系及其广泛程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外海和公海海域的价值有了更正确的评价。公海拥有海底山脉等独特的地貌特征和关键的生境,包括重要的浮游生物和磷虾区,鲸鱼的哺育地,中上层鱼类的产卵、育肥和涸游路径以及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矿产资源的地热喷口和深海沟。因此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对公海的关键区域给予额外的保护。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最近的发展及其相关公约越来越倾向于限制在公海区域内开展可能破坏海洋自然保护的活动。再者,在对公海实施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对其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的考虑将会促进在更广泛海洋事务上的国际对话。
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建设海洋保护区,控制陆源和船舶的污染及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这说明海洋保护区建设在公海具有潜在用途,因为在国家管辖权以外的区域人类活动大大加强了。公海保护区有助于填补对公海物种、生境或生态系统在营养、生活史和生产力需求等方面连续性的空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沿海国家拥有岸线以外12海里(22.22千米)的领海和200海里(370.4千米)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在某些情况下,沿海国家可以对延伸到大陆边缘,即岸线以外350海里海域的专属资源实施管辖。这些管辖区以外的海域称为公海,属于国际性海域。
大部分的海洋保护区都建在12海里的领海以内,国家拥有全部主权。这里往往是海岸带生物多样性最高的地区,也是受到陆源、捕捞和其他人类活动威胁最大的区域。
迄今只有15个海洋保护区建设在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
在公海海域,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宣布,印度洋和南大洋面积约1×108平方千米的海域为鲸类禁捕区,该区域大部分为公海,约占世界海洋的30%。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它们不是海洋保护区,因为它们的规定只适用于鲸类的捕捞,但它们是物种保护中有价值的步骤。同样,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管理国际航运的公约,包括公海在内的大片海域被指定为特别海域,在那里严格禁止船舶排放作业,对油类、有害液体物质、垃圾和大气污染等实施控制,但控制程度因地而异,例如在地中海、大加勒比地区和南极条约区。国际海事组织还授权划定特别敏感海域(PSSAS),即容易受航运活动影响的海域,是船舶交通管理必须回避的海域。
全世界大约有300个涉海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适用于海洋的各种公约提供了框架,它要求各国保护稀有的或脆弱的生态、保护衰竭的、受威胁的或濒危的物种及其他生物的生境免受污染。在渔业管理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要设立禁渔区,保护渔业资源,这样的规定表现在许多区域性渔业公约。联合国《关于溯河渔业资源和高度迁徙渔业资源的协议》(1995,但如同1999年的协议一样迄今未生效)在保护关键性物种和生境的措施方面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进一步。这些规定可能进一步发展,促进区域性渔业协议的升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一个规定,责令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保护海洋环境不受国家管辖权以外的深海海底矿产开采活动的伤害。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禁止一切有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开采活动。
9.有关海洋保护的国际协定
近年来,许多环境问题的决策,特别是气候变化,候鸟和生物多样性的利用等明显具有国际特征的问题,已经从国家层面发展到国际层面。海洋管理显然属于这样的问题。对海洋保护区建设特别有用的国际协议和计划包括: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和深海渔业资源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导致了跨度四年(1973~1977年)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大会的召开,结果形成一项协议,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包括控制捕捞和保护200海里范围内的大陆架生物资源。这为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和领海外海域的海洋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尤其重要的是,1994年11月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规定各国具有防止海洋免受陆源污染的责任。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1993年12月生效的这一框架性协议致力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其定义包括了生物生产力)、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以及从生物多样性的利用中获利。它包含了许多一般性的支持海洋自然保护的条款,特别是海洋保护区建设。除了其他许多规定外,各国有义务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确定和监测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分、建立保护区体系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邻近保护区区域的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修复退化的生态系统。这一协议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中有详尽的论述,更多的内容请读者参考该指南。
1995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非正式会议通过了关于海洋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的《雅加达宣言》,其中,各国政府肯定了海洋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确定了5个行动主题,包括海洋和海岸带保护区。批准的项目活动包括两个领域:研究和监测海洋和海岸带保护区的价值以及制定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标准。
拉姆萨尔公约或温地公约
《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公约》(伊朗的拉姆萨尔,1971年)的使命是“通过将国家的行动和国际合作作为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手段来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尽管最初只集中于迁徙水鸟的湿地,公约现在已经考虑了湿地的所有功能和价值,考虑需要对湿地实施综合管理。
缔约国的主要责任之一是确定国际湿地名录,必须对名录上的湿地实施管理,避免其生态特性的改变。现在全世界有116个缔约国和1005个国际湿地(拉姆萨尔湿地),绝大多数都至少部分被国家级或次国家级设置的保护区所覆盖。位于瑞士格兰德的国际湿地管理局秘书处负责协调缔约国的活动。
大约48%国际湿地包括海岸带,因此有可能包括海洋部分。所以,海洋保护区管理者可以将圈际湿地看作补充性保护形式,从而可以相对容易地、至少部分地把其中部分海域,纳入国际湿地。公约缔约国大会呼吁各国优先把尚未列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有代表性湿地类型,例如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纳入国际湿地。
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由1972年的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通过,1975年生效,现有158个缔约国,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的世界遗产中心为其秘书处。公约的目的是确定和保护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区。
世界遗产区由各国政府提名,再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世界遗产区为分自然的、文化的和自然/文化混合的区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1998年底,世界遗产名录总共有114个国家的582个区域,其中有445个文化遗产区、117个自然遗产区、20个混合遗产区。由于列入世界遗产区名录的区域可以加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因此公约在防止其进一步损害方面,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世界遗产区可以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成员国提供的世界遗产基金获得部分财政支持。
迄今为止主要由海洋覆盖的3个遗产区是伯得兹大礁堡和澳大利亚大堡礁,而图巴塔哈群礁(菲律宾)、马戎格库龙半岛(印度尼西亚)、鲨鱼湾(澳大利亚)、加拉帕戈斯群岛(厄瓜多尔)、冰河湾(加拿大)等遗产区则包含了大片海区,其他的,如邦克达·阿让(毛里坦尼亚)和参道班(孟加拉)则位于河口区。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人和生物圈”计划
生物圈保护的概念与海洋保护区有密切的相互关系。的确,很难发现生物圈保护和大型的多用途海洋保护区之间在概念上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1968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构想将生物圈保护区作为强调保护和利用地球资源的人类因素的区域。现在,生物圈保护区定义为“国际上承认的作为促进和展示人类与自然平衡关系的陆地和海岸带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
生物圈保护区具有3个功能:
为陆地景观、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变异的保护做出贡献。
促进生态和文化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为与本地、区域或全球保护和发展有关的研究、监测、培训和教育提供场所和设施。
这3个功能相结合所产生的结果大于各部分之和,这就是生物圈保护的特征。
生物圈保护区由3个相互关联的区域组成:
核心区:依法建立以确保保护的长期性,核心区的面积要足够大,要足以满足所确定的保护目标的需要,且人类的活动最少。
缓冲区:核心区周围的区域。缓冲区的活动必须得到控制,起到保护核心区的作用。缓冲区可以提供科学研究,从而开发出在更宽广的生态系统中,以经济上可行的方式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缓冲区也是一个生态系统修复区。教育、培训以及精心设计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可以在这里进行。
外围过渡区或合作区。外围过渡区或合作区的边界可以不固定。在外围过渡区或合作区,当地社区、自然保护机构、科学家、文化团体、私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同意共同管理和可持续地开发该区域的资源,以造福依赖于该区域生存的居民。
各国政府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提名,将独特的地区纳入世界生物圈保护网络。至1999年10月为止,已有大约357个世界生物圈保护网络成员。世界生物圈保护网络的法定框架规定了管理规则,但缺乏法律拘束力。世界生物圈保护网络更重要的意义是其创新的概念,这个概念已被证明对所有大型保
护区的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无论该保护区否在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的名录上。
生物圈的保护方案也适用于海洋环境。但是基本没有哪个海洋保护区是按照生物圈保护区的模式正式建立,而且也缺乏海洋生物圈保护区建设指南。印度正在孟买湾建立亚洲第一个海洋生物圈保护区。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可能是符合集约式生物圉保护区所有标准的海洋保护区的最好例子。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由一个独立机构管理,包含了120个核心区(面积总各16398平方千米),各核心区由缓冲区和过渡区相互连接,总面积达到近350000平方千米。
《迂徙物种公约》或《波恩公约》
1979年签署的《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CMS)是一个框架性协定,按照这个框架,若干国家政府签订了保护单一迂徙性物种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和行动计划,其中主要协定包括《关于瓦登海海豹协定》(1990年)、《波罗的海和北海小型鲸类协定》(ASCORANS,1991年)和《地中海和里海海豹协定》(ACCOBAMS,1996年)。有关南大洋信天翁的协定正在协商中。尽管各协定主要涉及物种的管理、捕猎控制、偶然性破坏和污染控制,但它们也可能包括保护区建设,如《瓦登海海豹协定》就包括一批海豹保护区的建设,在海豹生殖和哺乳期禁止任何活动。
10.为海洋保护区提供更多、更长期的资助
国际上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大量的资助来源于世界银行、联合国规划署(UNPP)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管理的全球环境基金会(GEF)。目前,全球环境基金会每年为30多个国家的海洋自然保护项目提供大约1亿美元的资助。哈夫(1998年)的文章详细地介绍了全球环境基金会对海洋保护区的贡献。其他国际资助机构包括区域性开发银行,像亚洲开发银行(ADB),联合国规划署,双边援助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帮助各个国家建立海洋保护区需要更多的资助,特别是通过双边支持机制。此外,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工作也需要支持,现在它们还完全没有获得资助。
海洋保护区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可持续的海洋保护区所需的时间往往超出捐赠者的资助期限。长期支持国家级的项目是必需的,这可能需要又计划的展开,而不是依赖项目的资助。国际援助不能代替政府的支持,国际援助应集中于能力建设和对地方一级工作的支持。
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银行和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局为世界银行编写的报告(见序言)是资助决策的良好基础,该报告概述了各个海洋区域在政策上和海洋保护区优先期限上的主要需求。作为报告的结果,全球环境基金会在萨摩亚、坦桑尼亚和越南资助建立了3个示范海洋保护区。但是报告呼吁还需要更大量的资金,才能满足数百个新建的和改进中的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