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后的待遇

干部离休后的待遇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上述所称“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是指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副县(处)级待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