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退休制度

丹麦退休制度

1891年丹麦就开始实行国家退休金制度。现行的退休法规规定:如果1999年7月1日之前年满60岁,退休年龄是67岁;在此日以后年满60岁,退休年龄是65岁。实际退休年龄介于60岁到65岁之间。孤寡老人妇女有权62岁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由法定养老保险(即国家养老保险、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与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对于所有丹麦籍公民都按统一的退休规定执行,凡15岁以上并在丹麦居住1年以上者都有权享受退休金制度。1964年4月,丹麦制定了劳动市场范围内的补充退休金制度。政府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之间建立自治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建立了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