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住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对无自有房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二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