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监护权
监护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与保护的制度。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规定没有上列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对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的顺序: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在老年人健康状况良好,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请求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拥有监护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