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离退休费标准
1995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截至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休费。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