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民政部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暂行办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它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以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供养人员去世,院方要负责料理后事。“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监督。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