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矜老原则

我国古代矜老原则

矜,慎重。指我国古代刑罚特别慎对老年人的原则。是我国尊老传统在法律中的体现。早在周朝法制中就有矜老恤幼的思想,《周礼》规定有“三赦”:“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对小孩、老人、残疾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主张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体现了仁政的思想。汉律同样贯彻了这一原则。据《汉书》记载,汉惠帝曾诏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完之”即不施加肉刑损害身躯。唐律对老年人犯罪进一步细分。凡七十岁以上,只要没犯死罪都可以用钱来赎罪;八十岁以上犯死罪者,则由司法官确定依律是应斩或应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九十岁以上犯罪者,也不得处以刑罚。唐律以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为限,分别采取减免处罚措施,标志着我国古代矜老制度趋于成熟与完善。此后,矜老原则基本为各朝代所延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