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这个规定共8条,规定了所称高级专家范围,以及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批准,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规定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提高离退休费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