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恤老政策
明代政府在承袭历代王朝优待老年人及养老政策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了自己的养老政策。首先考虑的是老年人的生存,规定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徭役,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免除徭役的范围扩展到其亲属。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明代政府还对贫困家庭的老人以及鳏寡孤独的老人进行救济,规定八十岁以上每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十斤,并要求“著为令”。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令“民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赈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匹,绵二斤,酒一斗”。对老年人触犯刑律的惩处,明代政府也给予减免,特别是其中的高年者,量刑处罚予以适当减轻。明代政府为提高老年人社会地位还经常举行“乡饮酒礼”,由政府机构出面主持。还颁布了终身养老制诏令。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