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6年07月27日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温家宝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决定,2007年要在全国建立这一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和范围。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保障标准和范围都要从实际出发,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平、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三)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保持农村各项救助、优抚制度的基本稳定。(四)继续加强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自强自立、发展生产,加快脱贫致富。在全国农村普遍实施这一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深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