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26年07月27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271号令,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条例共十七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由上述政府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经审查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批准其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审批机关采取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手续。对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